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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简介
发布者:admin  稿件来源: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发布时间:2008-12-15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简称中国房协)1985年9月20日成立,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及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地方房地产业协会及有关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房协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行为,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中国房协目前拥有会员2100余家。中国房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中国房协的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06年4月8日在北京召开。第五届理事会有理事193名,常务理事71名。现任会长是原建设部副部长宋春华先生;秘书长是朱中一先生。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7个工作机构、10个专业委员会。

    中国房协第五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下:

中国房协第五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

 
宋春华
中国房协会长
朱中一 王建林 刘希模 许家印
中国房协副会长兼秘书长 中国房协副会长 中国房协副会长 中国房协副会长
张建台 李英儒 胡葆森 陈兴汉
中国房协副会长 中国房协副会长 中国房协副会长 中国房协副会长
     
郁亮      
中国房协副会长      
 

中国房协第五届理事会副秘书长

 
     
肖晓俭 王平 何琦  
中国房协副秘书长 中国房协副秘书长 中国房协副秘书长  
       

  中国房协围绕行业重点、市场热点问题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和专题研究,每年举办一次全国性的住房发展论坛,并组织各类经验交流和研讨活动,向政府提出关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定期发布有关行业信息,及时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发展,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中国房协广泛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信息,编辑出版《中国房地产报》、《中国房地信息》(月刊)、《房地文摘》(旬刊)等多种报刊。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中国房协对各地房协进行业务指导,开展行检行评、创优评优、诚信建设活动,促进行业和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中国房协设有培训中心,把帮助企业培训人才,提高企业素质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每年举办各类培训班,为企业培训了大量经营管理人员。

  中国房协是世界不动产联盟的国家会员;十分重视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和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友好往来,积极发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与美国、韩国房协等签订了友好合作协议,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协会和企业进行友好往来。

   中国房协坚持“团结、创新、高效、奉献”,“信诚勤勉、客观公正”的会风,组织和指导会员单位努力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先后两次被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为全国先进工业行业协会,被建设部授予“建设部先进社会团体”荣誉称号。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06年4月8日通过 2006年6月12日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简称:中国房协,英文名称:CHINA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CREA。
第二条 协会性质:中国房协(以下简称本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地方房地产业协会及有关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行为,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地产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
(四)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咨询服务;
(五)对加入本会的地方房地产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六)协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物业管理及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房地产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影响;
(四)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依照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区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在房地产领域有影响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凡本人自愿,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聘为本会的特邀理事。特邀理事不参加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为推动业务活动开展,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分支机构。专业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分支机构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的工作;
(二)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规则,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选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名。顾问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及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因故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房协会徽为草绿色正六边形,内镶正金三角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经2006年4月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2006年6月12日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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